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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政策性银行试点公开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
2017年04月12日 作者:南京市安徽商会 点击:

     中新经纬客户端4月10日电 据深交所网站消息,政策性银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试点公开发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可作为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质押券,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相关规则的规定,标准券折扣系数及折算率参照国债执行。

  据通知显示,政策性金融债在深交所公开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项如下:

  一、发行人应当在发行日前向深交所提交并披露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发行办法、承销主协议(若有)等文件。

  二、发行人可以采取招标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采取招标方式发行的,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办法中明确招标时间、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中标确定方式和应急投标方案等内容,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政策性金融债确定发行价格、利率或利差后,发行人安排部分政策性金融债直接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的,深交所技术系统提供网上发行服务并在确定的时间内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报。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办法中明确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的具体安排,包括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时间、认购及成交确认方式等内容。

  四、政策性金融债发行后可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发行人应当于首单政策性金融债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

  五、政策性金融债在深交所交易,适用本所《交易规则》、《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等有关交易业务的规则。政策性金融债可作为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质押券,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相关规则的规定,标准券折扣系数及折算率参照国债执行。

  六、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间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一)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

  (二)可能影响债务偿还能力的重大事项;

  (三)深交所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因特殊原因,发行人无法按时披露第(一)项信息的,应当向投资者公告延期披露的说明。

  七、政策性金融债附赎回及其他与发行人相关的含权条款的,发行人应当在债权登记日的5个交易日前发布提示性公告。

  八、政策性金融债发行和存续期信息披露应当在深交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进行。

  九、政策性金融债的登记、存管、结算及兑息兑付等,由登记结算机构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十、深交所对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上市交易的收费标准及方式参照国债的现行规定执行。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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