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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实施《劳动合同法》之企业攻略(二)
2011年11月03日 作者:admin 点击: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不能解除  
  【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一般情况下公司是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在什么特殊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呢? 
  【回复】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方面并没有任何区别。二者的区别是在劳动合同的终止方面,即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到期终止,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存在到期终止的情形。这是就劳动合同方面,二者存在的惟一区别。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这些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适用于“劳动者”,并未限制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同时,依据这些条款解除的是“劳动合同”,而不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该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前述几个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同样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不能解除,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公司完全可以解除这样的劳动合同。 

公司能否随意辞退持假文凭的员工 
  【问题】 
  我公司一年多以前通过严格的应聘程序招聘了一名员工王某,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履行一年多后,我公司在无意当中发现王某在应聘时用了假文凭,他原是专科生,在应聘时伪造了一个本科文凭。虽然其实际能力并不差,在试用期间受到领导的多次表扬,但我公司认为其对公司不诚实,因此想辞退该员工。 
  请问,在这种员工完全胜任工作,而且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否以员工用了假文凭为由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我公司是否要支付其补偿金? 
  【回复】 
  使用假文凭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欺诈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同时,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员工原因,按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十八条对劳动合同中的欺诈作了如下定义:“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从遇到的情况来看,贵公司在认为王某确实有该文凭的情况下,才作出了录用决定。王某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使单位作出了违背其意愿的错误表示。所以,王某在应聘过程中的做法是欺诈行为。 
  因此,当贵公司发现员工因使用假文凭而受聘,同时又不能容忍这种欺诈行为时,可以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为由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当然,贵公司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录用王某时,贵公司并不知道其本科文凭为假,并且据此录用了王某。否则,如果该员工对于贵公司以假文凭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有异议,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中“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那么,贵公司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在此,我们提醒所有的用人单位,在平时的人事管理中,要注意证据的搜集,在作出任何人事决定之前,都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样的决定是合法合理的,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劳动争议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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