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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总结
2011年11月03日 作者:南京市安徽商会 点击:

 最近因碰到有工伤情况的发生,计算赔付标准时,虽心中清楚,但是不够明朗,在数据面前还是要找相应的法规进行核准,索性自己好好的把《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个儿好好的学习了一下,并做了如下的汇总,供大家共同分享:

 

工伤认定的条件(《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一、    一般工伤待遇

企业或劳动者在工伤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工伤申报的情况,待遇如下表:

一般工伤

单位支付

保险基金支付

备注

停工留薪期的全额工资的发放,及各种福利待遇不变(12个月,最多可延长12个月)

停工留薪期单位保险费用的支付;

医疗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当地保险机构认可的标准

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当地保险机构认可的标准

康复性治疗费

 

辅助器具费

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如企业没有按规定申报工伤,则工伤认定期间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外地就业交通、食宿费用等工伤认定下来之前的费用全部由单位自行承担。

 

二、伤残等级认定后待遇

伤残等级

保险基金支付

单位支付

备注

一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个月本人工资)

2、按月支付90%本人工资的伤残津贴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保留劳动关系至退休;

2、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支付

二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个月本人工资)

2、按月支付85%本人工资的伤残津贴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保留劳动关系至退休;

2、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支付

三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个月本人工资)

2、按月支付80%本人工资的伤残津贴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保留劳动关系至退休;

2、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支付

四级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个月本人工资)

2、按月支付75%本人工资的伤残津贴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保留劳动关系至退休;

2、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支付

五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本人工资)

2、如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保险基金还需支付备注中注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保留劳动关系,如劳动者自行提出解除可终止劳动关系;

2、单位可安排工作;无法工作的按月发给个人70%的伤残津贴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单位缴纳五险;

如劳动者自行提出解除单位及保险基金需支付:

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原劳动者不解除期间享受单位待遇停止

六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本人工资)

2、如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保险基金还需支付备注中注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保留劳动关系,如劳动者自行提出解除可终止劳动关系;

2、单位可安排工作;无法工作的按月发给个人60%的伤残津贴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单位缴纳五险;

如劳动者自行提出解除单位及保险基金需支付:

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原劳动者不解除期间享受单位待遇停止;

七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本人工资)

2、如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到期企业提出解除,保险基金还需支付备注中注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者自行提出解除可终止劳动关系;

单位正常安排工作

如劳动者自行提出解除单位及保险基金需支付:

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原劳动者不解除期间享受单位待遇停止;

八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本人工资)

2、如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到期企业提出解除,保险基金还需支付备注中注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者自行提出解除可终止劳动关系;

单位正常安排工作

如劳动者自行提出解除单位及保险基金需支付:

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原劳动者不解除期间享受单位待遇停止;

九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

2、如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到期企业提出解除,保险基金还需支付备注中注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者自行提出解除可终止劳动关系;

单位正常安排工作

如劳动者自行提出解除单位及保险基金需支付:

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原劳动者不解除期间享受单位待遇停止;

十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

2、如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到期企业提出解除,保险基金还需支付备注中注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者自行提出解除可终止劳动关系;

单位正常安排工作

如劳动者自行提出解除单位及保险基金需支付:

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原劳动者不解除期间享受单位待遇停止;

注:1、七至十级工伤除劳动者自行提出解除外,如单位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单位不续签及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包括员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下来正常工作后重大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情况,还需要支付劳动者一年一个月,不满半年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单位:个月

     年龄

等级

20周岁以下

20—30周岁

30—40周岁

40—50周岁

50—55周岁

55—60周岁

五级

36

30

24

18

12

6

六级

30

25

20

15

10

5

七级

24

20

16

12

8

4

八级

18

15

12

9

6

3

九级

12

10

8

6

4

2

十级

6

5

4

3

2

1

 注: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三、江苏省关于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等情况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有关工伤保险费用及工伤待遇支付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划拨给经办机构,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二)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的120%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三)七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的110%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不转入承继单位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从原用人单位有效资产变现收入中安排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转入承继单位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四、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领取:

(一)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注一: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注二:应按月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配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不超过20年。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目前根据新条例应该是当地居民年可支配薪资的20倍,两种算法相差10万元左右)

     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苏州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注: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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